学校制度

首页 - 学校制度 - 正文
中南民族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2020-07-14 09:35

中南民族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教师投身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和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以及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学校师生员工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职务成果,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投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形式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活动。

职务成果是指基于职务行为和完成学校工作(科研)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成果,成果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鉴定(结题)成果、专利、临床批件、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论文、著作等。学校依法对职务成果享有专有权利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涉及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成立中南民族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研、财务和审计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学研究发展院、技术转移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武汉中南民族大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学校办公室、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技术转移中心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牵头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实施,挂靠科学研究发展院,是学校的内设机构。技术转移中心主任由科学研究发展院负责人担任,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科学研究发展院、资产经营公司等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职责如下:

(一)统筹学校科研成果转化的规划、发展与管理;

(二)设计和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宣传、推广学校科技成果和开展产学研合作工作;

(四)整合学校科研资源,建设和运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五)组织或委托校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六)负责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动植物新品种、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维护;

(七)负责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同的审批、报批及签署,代表学校授权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科技成果入股事宜;

(八)每年负责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备涉及成果转化的无形资产变更情况;

(九)负责科技成果转化重要事项信息的披露,建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

(十)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拟交易价格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技术转移中心审批;

(二)拟交易价格在5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由领导小组审批;

(三)拟交易价格在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拟交易价格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由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七条 对于特别重大和特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事宜,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三章 转化实施

第八条 教师和科研人员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进入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账户,其科研工作量和科研奖励参照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以技术转让形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包括以下方式:

(一)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与他人合作转化;

(五)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技术装备、设备开发等类别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照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以技术转让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应填写《中南民族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审批表》,连同评估报告、转让协议一并报送技术转移中心。

转让价格可以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也可以在学校指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基础上协议定价。

(二)审议。根据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三)公示。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转让及作价入股等事宜应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可以正式办理成果转让相关手续;公示期内有异议(实名、书面),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再次公示。

第四章 收益奖励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货币资金、作价投资入股等形式获得的收益,在扣除转移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税费、中介费、评估费等支出后,将净收益进行如下奖励和分配:70%给该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其余纳入学校财务。对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贡献的相关单位和其他个人按照学校绩效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与他人合作转化获得的股权(股份)进行如下奖励和分配:70%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持有,其股权收益由完成人(团队)所有;剩余的30%由学校授权资产经营公司代为持有,相应收益的奖励参照第十一条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以“股权+货币资金”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股权和货币资金均按照上述标准分配。同一科技成果向多个单位、个人转让或者多次许可使用的,转让收益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成果完成人(团队)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的货币资金收益,可以以现金方式提取,也可按照横向科研经费立项使用,并按照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十六条 科技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接受学校、社会和国家的监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职务成果进行转化,均需经学校批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将职务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不得将职务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

第十八条 成果完成人不得违反协议或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学校、社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成果完成人按照规定的责任、义务,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实施;学校主管部门、相关二级单位加强检查落实,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意外和纠纷,成果完成人和所在二级单位须积极配合学校与合同相关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时,可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二十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套取科研经费,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评估证明,或私自将职务成果进行转化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在岗兼职或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研人员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省部级等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科及人才发展规划,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到校兼职。

第二十四条 对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从业绩考核、技术职务聘任等方面予以肯定。

第二十五条 加强技术转移队伍自身建设,为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