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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20-09-08 09:39

中南民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管理,保障科研项目顺利进行,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中共湖北省委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是指以中南民族大学名义获得的、经费进入学校指定财务账户并单独建账或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课题、专题等的统称。根据经费来源不同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原则上是指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或学校利用政府财政、自有资金、社会资金等设立的各类竞争性或委托性项目,或学校认为应以纵向项目管理的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移转化、科研协作以及经与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或招标单位协商同意按横向科研项目对待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二级单位是指项目负责人所属学院、机关部处室、教辅单位、直属单位等。

第四条  科学研究发展院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结题督导、绩效评估等工作;科研项目成果管理、资料归档等工作;负责科研项目科研诚信建设督导;配合各类科研项目财务、审计专项工作等。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编制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负责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事宜;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审计处负责按照要求对受托项目经费实施审计、检查;监察处负责对科研活动和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二级单位是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运行承担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做好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申报审核、过程管理、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安全运行、经费使用风险防范、科研诚信建设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执行主体,对科研项目的实施负有直接责任,按照各级各类科研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自觉接受项目主管单位、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应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国家和民族地区重大需求,根据国家、行业、地方的科技发展规划和项目申报指南,结合个人和研究团队的基础和优势,提出项目建议或申请,并报二级单位和科学研究发展院审核。

第九条  科学研究发展院及时公布项目来源单位申报通知及相关工作安排。二级单位根据申报要求,积极组织相关科研人员和团队申报,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预审。科学研究发展院对二级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汇总后按申报要求统一报出,并做好申报资料归档工作。

第十条  对限额申报项目,二级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答辩)并公示后,报送科学研究发展院;科学研究发展院根据需要组织遴选或评审,公平公正择优推荐申报,推荐结果向全校公示。对于委托项目,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确立项目负责人,必要时聘请专家对委托项目进行评议和指导,提升项目完成质量。

第十一条  办理投标项目需获得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资质证明的,需携带招标文件,签署委托代理人承诺书,严格按照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处理投标事宜,不得以委托人名义进行与该项目投标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严格合作(外协)项目的审核把关。二级单位根据项目研究任务的需要,加强对合作(协议)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审核。合作项目负责人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人员、任务和经费分配及知识产权归属等。科学研究发展院、学校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合同规范性、合法性及知识产权归属进行审核。不得假借合作名义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确签。项目确定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任务书)。学校根据项目来源和经费到账情况,确定相应的项目类别和等级。

第十四条  研究经费。学校各类研究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科学研究发展院根据项目批准或合同(任务书)约定的经费预算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将项目立项信息及经费到账情况录入科研管理系统。项目负责人若需调剂预算经费应经二级单位初审、科学研究发展院和财务处复审。

第十五条  中期检查。科学研究发展院根据项目来源单位要求对项目进度和完成质量等进行中期检查,并将中期检查情况报送项目来源单位。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由科学研究发展院、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协商解决方案,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计划与合同变更。项目研究计划与合同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项目来源单位规定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预期成果、负责人等重大事项的变更,由项目组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科学研究发展院等部门审核后,报送项目来源单位审批。

项目负责人在执行期内若办理项目终止、变更或结题等手续的,应做好研究工作总结和档案资料的归档,经二级单位、科学研究发展院和财务处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退休的,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任务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后续研究任务,确保项目顺利通过结题验收。

项目负责人若变更项目责任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和校内预算自主安排项目资金不办理转拨,其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审计。学校审计处按照要求对科研项目开展审计。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和项目组必须根据要求接受和配合学校及上级部门的审计,准确、及时提供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保密和知识产权管理。加强涉密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建立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依法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来源单位要求按时申请结题验收。二级单位和科学研究发展院要及时组织项目负责人做好课题验收准备,认真审核验收材料,协助办理申请专利、成果鉴定等手续,保证按期完成结题验收工作。财务处负责协助做好科研经费的决算,办理相关结题手续。审计处负责按要求对科研项目经费实施结题审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在保证项目后续研究或成果出版的前提下,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若在规定期满仍有结余资金的,按照项目来源单位要求处置。

第二十条  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终止或更换项目负责人,由学校向项目来源单位申请,获得批准后生效。如终止项目,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项目经费按规定退还项目来源单位或交学校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成员发表的相关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成果应按项目来源单位的要求进行标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教师和科研人员的职务成果享有专有权利。职务成果是指基于职务行为和完成学校工作(科研)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研究成果。成果的形式包括鉴定(结题)成果、专利、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论文、著作等。学校可以组织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或校外学术组织、中介机构等对教师和科研人员的成果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档案管理。科学研究发展院应做好项目完整的审批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工作,及时移交档案馆,包括申报材料、立项资料、中检资料、技术资料、结题材料等。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配合科学研究发展院完成科研管理信息登录和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第二十四条  科学研究发展院建立覆盖指南发布、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建立科研诚信档案。要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引导科研人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违背科研诚信的,由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管理,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科学研究发展院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处罚。涉嫌违纪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移送地方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配合其依纪依法妥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管理办法与之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项目来源单位规定不一致的,执行项目来源单位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发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