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政策制度

中南民族大学虚体研究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科学研究发展院    来源:科学研究发展院    时间: 2025-07-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学校科研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提升学校学术竞争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虚体研究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增强科研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南民族大学虚体研究机构虚体研究机构”)是指利用已有人员、资金、设备和场所,挂靠在教学科研单位、经科学研究发展院组织审议、学校批准成立的非实体研究机构

第三条 虚体研究机构的主要任务与目标是:针对学科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跨学科学术团队,有效组织科研活动和学术交流,促进学术发展,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需求,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

第四条 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胜劣汰、动态发展”的原则,强化研究机构制度和管理创新。

   第二章 职

    第五条 虚体研究机构采取学校指导、挂靠单位主管的模式实施管理。

    科学研究发展院负责虚体研究机构的设立监督、评估、终止、撤销等组织工作,并按程序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虚体研究机构的挂靠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运行条件保障。挂靠多个单位的虚体研究机构,须确定主要挂靠单位。

    第八条 虚体研究机构须明确机构定位目标和运行管理制度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做好相关人、财、物的管理工作接受挂靠单位和学校的指导管理和评估监督。

    第九条 虚体研究机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须对机构内部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人员和经费、活动等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三章

第十条 虚体研究机构的设立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学校总体办学方向与要求;

2.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与目标;

3.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科研骨干队伍

4.有科研任务及经费来源和必要的研究设施条件;

5.有规范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6.负责人应由本校在编在岗人员担任,且不能兼任其他虚体研究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不支持在同一学科方向上,或者同一批骨干人员建立多个虚体研究机构

第十一条 虚体研究机构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学校自主批准设立的虚体研究机构

第二类为学校与政府部门合作成立的虚体研究机构

第三类为学校与国内企事业单位联合建立的虚体研究机构

第四类为学校与国外知名学术研究机构联合建立的虚体研究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自主建立虚体研究机构,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研究方向有发展潜力,或是研究内容有重大任务牵引;

2.主要研究方向及骨干研究人员跨部门或跨学科门类;

3.经过校内共建单位和主要挂靠单位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与政府部门合作建立的联合虚体研究机构,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政府部门须为县级及以上机构且有明确委托或支持的正式文件;

2.切实有效的投入如研究经费、委托项目或倾斜性政策等);

3.与学校签署共建协议具体内容纳入虚体研究机构请书中

第十四条 学校与国内企事业单位建立联合虚体研究机构,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有一定前期合作基础,对学校学科发展有促进作用;

2.合作方可以为学校相关建设提供实质性资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与国外知名学术研究机构建立联合虚体研究机构,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学校与外方已签署合作框架协议;

2.外方在相关科研领域具备较高研究水平和学术影响力;

3.经科学研究发展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联合审核,两部门共同推荐。

十六 新建虚体研究机构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拟成立的虚体研究机构向挂靠教学科研单位提交《中南民族大学虚体研究机构申报表》。挂靠单位组织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科学研究发展院;

2.科学研究发展院经调研和审核后,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推荐新建虚体研究机构

3.科学研究发展院将推荐新建的虚体研究机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确定,由学校正式发文成立虚体研究机构

十七 学校虚体研究机构,统一冠名为中南民族大学***研究院(研究中心、实验室)”或“中南民族大学—***(合作单位)***研究院(研究中心、实验室)”。

第四章  研究人员

第十 虚体研究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应具有专业技术正高级职务应为学校在编在岗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富有开拓精神,责任心强;

(三)学风端正,学术造诣深,已有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力;

(四)具有组织领导和协调研究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能力;

(五)同一人员只担任一个虚体研究机构(含协议共建联合研究机构)的负责人;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 虚体研究机构负责人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由学校任命,任期五年,由挂靠单位实施考核,考核合格可连任;考核不合格,五年内不得以负责人的名义申报新的研究机构。

二十 虚体研究机构应有不少于3名校内核心研究人员(不与其他研究机构重叠),形成稳定的研究团队,研究团队结构合理,同一研究人员最多参与2个虚体研究机构。

二十一 虚体研究机构是科研组织和交流的平台,其人、财、物等日常运行须接受挂靠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二十二 跨学科跨部门的虚体研究机构,由主要挂靠单位负责机构的人、财、物等日常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 虚体研究机构名称变更、挂靠单位变更、负责人换届或变更、申请终止等重大事项,经虚体研究机构挂靠单位批准,向科学研究发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 禁止虚体研究机构自行聘用校外人员为兼职(客座)研究员、副研究员。列入虚体研究机构的校外人员, 须经学校正式聘任,由挂靠单位管理,在科学研究发展院备案。

第二十 虚体研究机构不得注册为独立法人,不得私立银行账户,不得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科研合同或合作协议),任何科研项目和合作协议均需挂靠单位审核,报科学研究发展院批准。

第二十 虚体研究机构不得自行设立子机构、子基地、子中心等直属、附属机构。如需下设子机构、子基地子中心等,应按照新设虚体研究机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

第二十 虚体研究机构的名称、标识的使用,须遵守学校校名、商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 虚体研究机构不得刻制公章,不得以学校或该机构的名义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的办学(含培训)活动。不得从事违反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六章  

二十九 学校通过综合评估对虚体研究机构实行目标管理,采取年度考核与周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由挂靠单位负责实施年度考核与周期评估。

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作为机构奖惩、机构异动等的重要依据。

三十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底进行,周期评估一般每五年组织一次。

学校按照“破五唯”相关文件精神,从队伍建设、经费获取、成果产出、学术活动、机构特色等多个维度对虚体研究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支持虚体研究机构形成自身特色。评价数据强调虚体研究机构研究方向、研究团队相关性。评价数据不得在两个及以上虚体研究机构重复使用。

三十一 年度考核的程序。由虚体研究机构向挂靠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是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由挂靠单位负责进行虚体研究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应书面提交至学校科学研究发展院

周期评估的程序。每五年,学校科学研究发展院虚体研究机构组织一次周期评估。虚体研究机构提交本周期建设工作总结及下一周期建设规划。各挂靠单位组织召开教授委员会,虚体研究机构负责人作现场陈述,接受考评。周期评估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估结果经挂靠单位党政联席会审议后报学校科学研究发展院复核,并在校内公布。

三十二 学校对研究方向明确、运行态势良好、学术贡献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虚体研究机构实行政策倾斜,在遴选各类重点研究基地或研究平台工作中重点扶持

三十三 学校对运行无活力、任务未完成、作用不明显、评估不合格的虚体研究机构,采取警告、限期整改、撤销等措施。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黄牌警告;连续二年不合格的,责成挂靠单位负责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或申请撤销;第三年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周期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原则上应予以撤销;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给予一年的整改期,责成挂靠单位负责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仍不合格的机构将予以撤销。

黄牌警告、限期整改期间,挂靠单位不得申请成立新的研究机构。

三十四 虚体研究机构存在下列情况的,免去机构负责人职务,情节严重的,撤销该研究机构:

(一)研究机构举办的学术活动或机构负责人发表错误思想言论、观点,违反意识形态相关规定的;

(二)机构负责人出现师德师风问题的;

(三)机构负责人出现学术不端情况的;

(四)机构负责人及团队成员接受非法境外基金资助、进行非法境外出版的;

(五)负责人退休、调离,或出现其他致其不能正常履职的原因,且无变更可能或需要的;

(六)私刻公章的;

(七)拒绝进行考核评估的;

(八)未经学校批准对外签署合同的;

(九)从事商业活动、收费培训等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的

(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给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或给学校资产带来重大损失的;

(十一)其他违规情形。

三十五  虚体研究机构运行中存在违法违纪现象的对其负责人和挂靠单位主要责任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十六  联合虚体研究机构合作期满,合作单位与学校决定不再继续共建,或联合虚体研究机构合作单位与学校解除共建协议的,学校启动撤销程序。

三十七  虚体研究机构撤销由学校科学研究发展院依照本办法组织研究,报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由学校正式发文实施。

三十八 挂靠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三十九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发展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中南民族大学虚体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大发[2022]20号)自行废止。

 

   审核:蔡灿武    上传:窦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