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政策制度

中南民族大学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作者:科学研究发展院    来源:科学研究发展院    时间: 2025-07-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和加强学校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加强有组织科研,推动学校科学研究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及《中南民族大学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学校根据中央和国家及有关部委、省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平台主管部门等(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相关通知文件申报并获批的研究机构

    (二)由主管部门与学校协商共建的研究机构

    (三)外单位牵头、我单位参与共建的研究机构

第三条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作为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和中国特色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重要平台,是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服务党和国家决策的重要载体,是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基本职责是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促进学科深度交叉与融合,为解决国家、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提供方案,培养和引进学术拔尖人才,协助开展人才培养,形成一批具有学术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重大原创成果和标志性成果。

第五条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建设类型有实体类、虚体类。国家级研究机构原则上参照实体研究机构进行建设,省部级研究机构的建设类型,由学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会同科学研究发展院,根据相关批准文件或共建协议等情况研究后决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 科学研究发展院是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做好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的规划布局、申报或共建论证;

    (二)根据上位文件或共建协议约定进行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的设立、运行指导、建设支持、考核评估、调整撤销等工作

    第八条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原则上须挂靠学院等教学科研实体单位(以下简称挂靠单位),日常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托挂靠单位进行。挂靠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参与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的培育、申报等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已有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的队伍建设、日常运行管理、条件支持与保障等。

    第九条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是建设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施学术规划和建设计划;

    (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建设,组建学术委员会;

    (三)加强学术研究团队和人才梯队建设;

    (四)承担重大、重点科研任务,产出重大成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五)配合做好研究机构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工作。

 

三章  设 

    第十条 拟设立的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缺少下列条件的不予考虑:

    (一)符合学校总体办学要求;

    (二)在学术方向上应与现有学科和研究机构形成互补,避免重复,鼓励跨学科研究;

    (三)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和建设规划;

    (四)有政治立场坚定、科研能力突出、具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担任机构负责人;

    (五)有结构合理、学科交叉、梯队衔接的稳定的高水平复合型科研团队;

    (六)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和保证;

    (七)有确保正常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场所、设施、设备及环境;

    (八)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的设立方式:

   (一)有主管部门文件和申报通知的,具体程序为:

    1.科学研究发展院根据文件和通知要求,从学校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的整体布局出发,组织相关单位、学科力量准备申报材料,并做好资源整合和相关遴选、论证工作。

    2.科学研究发展院将论证充分后的申报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其中需要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的,按照具体要求执行。

    3.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

   (二)主管部门与学校协商共建的,具体程序为:

    1.科学研究发展院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学校科研事业发展需要,积极会同挂靠单位,与主管部门沟通协商,做好共建筹划工作,酝酿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联签,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协议中如涉及重大决策事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

    4.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经双方正式签署合作协议后设立。

  (三)外单位牵头、我校参与共建的,具体程序为:

    1.挂靠单位根据牵头方要求,组织学科力量准备申报材料,并做好资源整合和相关论证工作,起草共建协议。

    2.科学研究发展院从学校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的整体布局出发,会同学校党政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挂靠单位,做好合作对接、协议审查等工作。

    3.科学研究发展院将审查后的共建协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签署;协议中如涉及重大决策事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

    4.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

第十二条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的设立过程中若依托现有的研究机构进行申报(共建)的,批准建设后,该研究机构纳入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进行管理,原有校级平台予以撤销;若为新组建的研究机构,批准建设后,学校成立该研究机构并纳入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三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名称以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共建协议为准。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共建协议,研究确定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的机构性质、职责任务、权限范围等。

    第十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所长、院长)负责制,主任(所长、院长)原则上任期五年,任期内应在编在岗并满足上位文件或共建协议任职要求,如退休时任期不足五年,以退休时限为准,后续不再担任研究机构负责人。聘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根据实际运行需要,研究机构可设副主任(副所长、副院长)若干名,原则上不超过三名。副主任由主任(所长、院长)提名,任期与主任(所长、院长)一致。

    第十六条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应具有专业技术正高级职务,应为学校在编在岗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富有开拓精神,责任心强;

    (三)学风端正,学术造诣深,已有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在本学科领域有重大的学术影响力;

    (四)具有组织领导和协调研究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能力;

    (五)原则上同一人员同一时间只能担任一个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的负责人;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负责人:

    (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或长期未能有效履行负责人职责的;

    (三)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或者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负责人职务的。

    第十 学术委员会是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审议机构的建设与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机构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机构主任(所长、院长)向学术委员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遴选和聘任、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换届、委员的遴选和聘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要注重科研团队和人才梯队建设,需根据研究方向持续优化人员结构和规模。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通过自主设立研究项目,有组织的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研究机构完成的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数据库、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研究机构名称。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则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加强研究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研究机构网站,并保持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应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加强学风建设,坚守学术初心,潜心深耕细作。

    第二十五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实行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制度。若有名称、负责人、挂靠单位、共建方式等重大异动情况,应填写《中南民族大学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挂靠单位审核,科学研究发展院研究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并按相关管理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或报备后实施其中需报主管部门批准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十六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挂靠单位和科学研究发展院均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并及时更新机构名单、机构负责人等信息。

    第二十七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的日常运行经费原则上包括主管部门的投入、学校和挂靠单位相关配套支持、研究机构自筹等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

二十八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不得在校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中南民族大学或自身名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的办学(含培训)、商业宣传、推广等经营性活动。不得从事违反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 考核评估

二十九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考核评估工作,主要包括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原则上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三十 主管部门未有明确年度考核要求的研究机构,学校根据类型不同,分类开展绩效考核。研究机构根据学校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科学研究发展院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与学校考核不重复进行。当年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年度考核的研究机构,考核结果认定与上级主管部门考核结果相同。

    第三十一 考核结果是学校判断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建设运行状态、开展整改调整撤并的重要依据,是对研究机构进行资源配置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学校按照有关要求在相关资源配置中予以倾斜。考核后要求整改的,学校按照有关要求指导并督促研究机构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要求撤销的,学校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督促挂靠单位妥善处理该研究机构所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资产、场地等事务。

    第三十 主管部门调整相关政策,有关文件不再执行,或共建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的,学校视情况对相关研究机构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三十 国家级、省部级研究机构的重组、合或撤销由科学研究发展院提出动议后,按照本办法第章规定的程序组织论证、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  挂靠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科学研究发展院备案。

    三十六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研究发展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审核:蔡灿武    上传:窦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