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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7-12-06 浏览次数:

民大教学〔201738

 

关于印发中南民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

的通知

 

各单位:

中南民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经20171031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南民族大学

                             20171031

 

 

 

中南民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各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与公正,保障学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修改<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由我校教务处组织实施的各种类型、各种形式的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考试的考生,违犯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擅自交换试卷类型的;

(三)在试卷规定位置以外填写自己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四)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下同)带出考场的;

(七)在考场内喧哗、吸烟、随意走动、干扰监考人员正常工作或者扰乱考场秩序,并不听从监考人员警告的;

(八)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九)实施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课桌、衣物、身体或其他地方书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传、接物品、纸条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含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保持开机状态且未交监考老师代为保管的);

(八)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考试期间非听力考试时间佩戴耳机的;

(九)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十)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一)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 主考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违反考场纪律,导致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有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考生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考生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在校生由中南民族大学按照作弊行为记录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考试信息的;

(四)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五)为作弊者或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四章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在监考过程或其他环节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收缴该生的试卷及作弊证据,必要时进行拍照或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在试卷上注明“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字样,并签署2名以上(含2人)监考或巡视员姓名;同时应在“考场情况记载表”和“中南民族大学违纪舞弊情况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考生的姓名、违规类型和违规事实,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填写收据,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含2人)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员、考点负责人签字确认。监考人员应告知违规考生“考场情况记载表”中记录的违规内容。

第十三条 考生违规行为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或考试承办单位依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然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报各学院;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报主管校领导复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须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在送达书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院须及时将处分送达书存根交回教务处存档。学生所在学院须将处分决定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学生本人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根据《中南民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