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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关于实践教学工作量计算及经费标准的若干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16-09-18 浏览次数:

中南民族大学关于实践教学工作量计算及经费标准的若干规定(修订)


实践教学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活动。为了保障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践教学教师工作量计算标准
(一)毕业论文(设计)
1.文科及经管类各专业:一名教师指导不超过10篇,1篇12学时。
2.理、工科及艺术类各专业:一名教师指导不超过8篇,1篇14学时。
3.毕业论文答辩按当年参加答辩的学生人数每篇60元的标准以课时费的形式拨给学院,用于答辩和组织工作。
4.初级职称的教师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但可协助副教授以上的教师指导论文,指导教师署名两人,由署名第一位的教师负责。
(二)课程设计
1.硬件、化学、药学、生命科学类:一名教师限定指导20名学生以内,1名学生3学时(1人1题),多人同组1题1名学生1.5学时(从第2名学生起)。
2.非硬件类:一名教师限定指导30名学生以内,1名学生2学时(1人1题),多人同组1题1名学生1学时(从第2名学生起)。
(三)实习
1.集中实习:每名教师指导学生实习不得少于15名。武汉市内,专业教师指导实习1天计4学时;武汉市外,专业教师指导实习一天计6学时。若需要教辅人员参与管理的实习,教辅人员每天计专业教师一半的学时。
2.分散实习:学校按1名学生计0.3学时核算总量发到学院,由学院自主分配。
(四)教学实践
一名教师指导学生实践不得少于30名,工作量标准参照以上实习标准执行。
(五)实验课
1.软件类实验课学生30人一组,不能超过45人(31-45人之间,每超过1人,增加超人数工作量系数0.02),电类硬件、生物、药学、化学类实验课学生15人一组,不能超过25人(16-25人之间,每超过1人,增加超人数工作量系数0.02),每组学生超过最大限额的不再增加超人数工作量系数;艺术类实验课分组人数根据课程需要确定,不另计超人数工作量系数。
2.艺术类实验课按实际学时核定工作量,其他实验课按实际学时的0.9核定工作量。
二、实践教学活动经费标准
(一)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
1.工科各专业、化材、药学及生科学院各理科专业,每名学生460元。
2.理科、经管类及文科各专业,每名学生350元。
3.美术学院各专业,每名学生630元(包括毕业作品展及画册制作费等)。
4.毕业论文、实习经费只能用于学生实习往返交通、住宿、毕业论文资料印制、耗材购置等,不得挪作它用。
(二)教学实习
1.分散实习,每名学生每次100元。
2.金工实习在校外基地进行,经费标准另行计算。
3.美术学院野外写生、专业考察、服装表演实践,每名学生1000元核算,每名学生在校期间资助一次。
4.集中实习严格按照《中南民族大学本科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经费按实习协议书所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每名学生每天可报销实习费用最高限额70元,时间在两周以内且不超过最高限额标准的实习费用实报实销,可报销实习费用包括学生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实习指导费用、保险费、实习场所管理及技术专家授课课酬、指导教师联系实习基地差旅费等;超过两周或超过生均最高限额标准产生的实习费用学校不再承担。
(三)教学实践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实践每名学生每年40元。
(四)上述各项费用均包括带队教师差旅费。
(五)实践教学经费标准可随社会物价上涨情况每年按适当比例提高。
三、各教学单位须提前一年拟定详细的实践教学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核定。
四、学校每年投入40万元实践教学管理专项经费,用于全校实践教学活动的检查、跨院实践教学活动的组织协调、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交流培训等工作。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之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