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教学〔2018〕22号 关于印发《中南民族大学编外聘用教师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中南民族大学编外聘用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经2018年5月2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南民族大学 2018年7月3日 中南民族大学编外聘用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充分利用与共享社会优秀人才资源,积极发挥编外聘用教师(下称“外聘教师”)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外聘教师管理制度,根据2018年1月20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教师”,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面向社会聘用的不占学校事业编制的教师(含政府、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主要类型包括:外聘授课教师、外聘指导教师,主要目的是缓解学校授课师资和双师型师资不足的压力。外聘教师作为事业编制的重要补充,是学校深化教育改革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外聘教师实行岗位聘用制,按学期聘用,一次聘用期限为一学期。由学校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委托学院主要负责人与外聘教师签订《中南民族大学外聘教师聘用协议》(见附件4)。外聘教师岗位聘用纳入学校非在编岗位设置规划。 第三条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外聘教师聘用工作的规划、指导与监督。组织人事部负责统筹协调并编写外聘教师工号。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的外聘教师资格审核、工作量审核等业务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学的外聘教师资格审核、工作量审核等业务工作。学院具体负责外聘教师的聘用、工作任务安排、考核与管理,学院外聘教师岗位总数控制在学院专任教师数量的25%以内。 二、聘用条件 第四条聘用条件如下: 1.热爱民族高等教育事业,师德师风高尚,为人正派; 2.具有良好的学术背景或行业背景,具有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对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有积极推动作用; 3.具有较强的团结合作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9周岁; 4.原则上至少具备以下资格之一: (1)高校教师资格证; (2)职业(行业)资质证书; (3)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4)大型企事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证明; (5)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 5.外聘授课教师原则上要求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外聘指导教师原则上要求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相应的执业资格。 三、聘用程序 第五条聘用基本程序如下: 1.属于首次聘用者,原则上需提前一个学期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中南民族大学外聘教师信息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资格证书、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首次聘用者,需提供近半年或近1年由三甲及以上医院(或我校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属于续聘者只需提前一个学期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中南民族大学外聘教师信息表》(见附件1)即可。 2.学院对聘用者资格进行审核和评议,提出聘用意见,安排工作任务,并填写《中南民族大学外聘教师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外聘教师工作任务属于本科教学的,将附件1和附件2交给教务处审核,工作任务属于研究生教学的,将附件1和附件2交给研究生院审核。 3.教务处负责审核本科教学的外聘教师资格,研究生院负责审核研究生教学的外聘教师资格,将审核通过的《中南民族大学外聘教师信息汇总表》,报组织人事部备案,由组织人事部编写外聘教师工号并纳入非在编岗位管理。 4.组织人事部通知学院下达外聘教师的教学任务或者指导任务,签订《中南民族大学外聘教师聘用协议》。 四、岗位职责 第六条外聘教师工作职责: 1.严守教师职业道德,以立德树人为己任。 2.遵守学校教师教学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院教学工作或指导工作任务安排,执行教学计划,有效完成规定的授课任务或指导任务。 3.外聘授课教师需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承担相关的课程讲授、课程讨论、质疑答问、作业批改、实验指导、试卷命题和成绩评定等任务。 4.外聘指导教师需完成学院要求的指导任务,包括实习实训、创新创业就业、学科竞赛等方面的指导任务。每学期至少需完成9学时的工作量(以40人次为基本量,每次3学时,每学期完成3次指导工作);指导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量要求与我校教师要求一致。 五、考核管理 第七条外聘教师受聘期间接受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与考核,要求如下: 1.外聘授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纳入学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系统中,评教结果为前10%的教师,其学时课酬标准按同职级标准的1.2倍计算;评教结果为后10%者,不得续聘。 2.外聘指导教师的指导质量由学院负责考评,在聘期结束需填报《外聘指导教师指导质量评价表》(见附件3),指导质量分优、良、中、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考核结果在聘期结束后二个月内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考评结果为“中”及以下者,不得再次聘用。 3.外聘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立即解聘,并不得再次聘用,其所在单位需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课堂上发布违反政治纪律的不当言论; (2)违反师德师风; (3)侵犯学校权益; (4)严重违反校规校纪; (5)发生严重教学事故; (6)在申报外聘教师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7)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六、劳动报酬 第八条外聘教师劳动报酬计算办法: 1.课时计酬标准 (1)每学时课酬标准:教授240元、副教授180元、讲师120元、助教60元。 其中,“211工程”“985工程”院校教师或者评教结果为前10%的教师,其学时课酬标准按同职级标准的1.2倍计算。 (2)外聘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训、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的报酬标准同上。 (3)外聘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报酬标准与我校教师指导学生论文(设计)报酬等同。 2.外聘指导教师(行业人员)职称等级对应标准 (1)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高级记者、高级编辑、一级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2)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技师、二级律师、主任记者、主任编辑; (3)讲师:工程师、三级律师、中级技师、工艺美术师、记者、编辑; (4)助教:助理工程师、四级律师、助理记者、高级工; (5)其他行业职称转换对应按职称文件规定执行,如若没有文件规定,实行一事一议,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决定。 七、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中南民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标准及计酬办法(试行)》(民大教学〔2013〕49号)及其补充说明中关于外聘教师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和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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