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交换生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提升交换生管理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交换生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派出交换生的培养模式
第二条 参与校际之间交换培养的本科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统称“交换生”。我校在籍学生交换到国(境)外高校学习,符合条件后获得双方学校毕业文凭的学生,简称“学历交换生”;我校在籍学生交换到国(境)外或国内其他高校学习,再回校继续学习,符合条件后仅获我校毕业文凭的学生,简称“非学历交换生”。
第三条 交换学习的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三章 派出交换生的选拔
第四条 选拔交换生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身心健康,抗压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能够圆满完成交换期间的学习任务。
(二)学习成绩优良,在校期间各类课程所获学分符合本专业培养方案学分要求,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沟通能力。
(三)赴国外的交换生,须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四)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并承诺履行两校协议有关义务和遵守两校规章制度。
第五条 选拔交换生的程序:
(一)名额分配。赴国(境)外高校的交换生,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与国(境)外高校的协议拟定交换生名额分配方案及选拔条件;赴国内其他高校的交换生,由教务处根据与国内其他高校的协议拟定交换生名额分配方案及选拔条件。
(二)学生报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教务处根据交换生名额分配方案和选拔条件拟定交换生选拔通知,并发至相关学院,由相关学院组织学生报名。
(三)学院预审。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各相关学院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后报相应部门。
(四)学校审定。根据交换生类别,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确定最终名单,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五)派遣。经学校批准后,学校发文通报相关学院及部门。赴国(境)外高校的交换生人选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以学校名义向对方学校推荐,征得对方的同意批复后正式派遣;赴国内其他高校的交换生由教务处以学校名义向对方学校推荐,征得对方的同意批复后正式派遣。
第四章 非学历交换生的学业处理
第六条 基本原则
(一)我校承认学生按规定在交换学校所获得的所有学分;交换生在外校修读的课程按照学校成绩管理相关文件要求一次性申请处理,只认定学分,不认定成绩,此类课程不纳入GPA计算。
(二)学生在交换学校所获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一般课程16学时计1个学分,实验及实践类课程32学时计1个学分。
第七条 学分获得
(一)学生申请赴对方学校交换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培养方案,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交换生在交换学习期间至少要修读与本专业培养方案相对等的学分,学校鼓励学生修读尽可能多的课程。
(二)若学生在交换学校所修学分低于我校培养方案要求,所差学分可采取以下方法获得:
1.回校补修。
2.直接回校参加考试。经任课教师及学院同意后,学生选课并申请免听,可在老师网上指导下自学,按时回校参加考试,以期末考试成绩作为总评成绩。
3.提交论文。经任课教师及学院同意后,学生选课并申请免听,可在老师网上指导下自学,并以提交论文的方式参加课程考核。
4.其他特殊情况由学院、教务处等部门协商决定。
第五章 学历交换生的毕业审核
第八条 学生在我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获得国(境)外交换学校文凭者,可申请发放我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成绩和学分由我校认定和存档;交换期间所获国(境)外成绩和学分直接以对方学校成绩单存档,且不进行课程置换和学分认定处理。
第十条 手续办理。学生获得国(境)外交换学校文凭后,交换学校文凭及成绩单的原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对交换生毕业资格、获学位资格进行终审。学生记入档案的相关材料交所在学院,并按学校规定流程办理其他手续。
第六章 交换生的学籍管理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学历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仍保留其学籍,但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且学生在籍期间须按照学校财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非学历交换生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状态保留不变。
第十二条 非学历交换生在交换培养期间,按照双方学校协议处理其评优、评先、评奖、推免、助学贷款、入党、医疗等事务,具体由双方学校各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 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换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逾期两个月未能按时回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若交换生在交换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或延长交换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后归校。
第十四条 派出学生所在学院须安排专人负责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的联系和管理工作,并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负责学生在其他高校学习期间的指导工作。派出学生到达国(境)外高校驻地后,应于一周内将国(境)外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所在学院指定的负责教师。
第十五条 派出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定期向联系教师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应遵守派往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派往国及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驻当地使(领)馆、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
第七章 接收交换生的管理
第十六条 外校交换生至我校就读,应在我校规定日期内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并按照两校协议及我校相关规定按时向我校缴纳有关费用。我校根据双方协议安排交换生的学习和生活等。
第十七条 外校交换生在我校就读期间,应接受我校的管理,遵守我校的校纪校规,并按照我校的规定时间进行选课、上课、考试等,完成交流学习期间的修业计划。
第十八条 外校非学历交换生交换期满,由所在学院出具其成绩单并加盖教务处公章后密封邮寄至对方学校;外校学历交换生交换期满后,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进行毕业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将信息反馈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第八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交换生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如下: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开拓、国(境)外合作单位的资质认定、与国(境)外合作单位的联络及指导、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学生报名、出国(境)手续办理、交换生名额分配方案及选拔条件拟定、派出等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国内项目学生的报名、选拔及派出、学籍管理、信息备案、交换生成绩管理、毕业终审等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三)党委组织部、团委负责交换生的党团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交换生的教育管理、住宿安排、奖助学金评定等学生事务管理工作。
(五)财务处负责交换生的收费管理、费用转接等相关工作。
(六)信息化建设管理处负责接收交换生的校园卡办理等相关工作。
(七)图书馆负责接收交换生的图书借阅等相关工作。
(八)校医院负责交换生医疗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各学院负责派出交换生的推荐选拔、修读计划的制定、成绩处理的初审,党组织关系转接、组织生活的开展、发展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负责派出交换生交流学习期间的具体联系、学业指导、教育教学管理等,以及接收交换生的教学安排、党团工作、文体活动和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赴外校及国内高校赴我校交流学习学生,从2023级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起开始执行。其他交换项目学生的相关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民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交换生管理办法(修订)》(民大教学〔2018〕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评估中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