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教学〔2017〕37号
关于印发中南民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重修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中南民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重修实施办法(修订)》经2017年10月31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南民族大学
2017年10月31日
中南民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重修实施办法
(修订)
为适应我校学分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重修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鄂价费规〔2011〕67号)、《中南民族大学课程考试管理办法》(民大教学〔2014〕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重修是指学生对培养方案内考核不及格的课程重新选课修读并参加考核。
第二条 每门课程提供一次免费重修的机会,再次重修按课程学分收取课程学分学费。
第三条 重修由学生在该门课程再次开出时进行网上选课,并按时跟班上课。必修课必须申请重修,选修课可申请重修或者改选其他课程。
第四条 重修不单独安排考核,根据该课程考核安排使用统一考试试卷跟班参加考核。
第五条 重修课程成绩评定要求与初修相同,须如实记载成绩。
第六条 在学分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不限次数。
第七条 毕业前一学期,学生初修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延期毕业进行重修;初修考核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可在毕业学期改选其他课程或延期毕业进行重修。
第八条 因突发疾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学生,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持医疗机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应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学院提出申请缓考(突发急病或遇突发事故的在事发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按缓考处理。缓考课程仅限必修课程,学科基础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实践性课程除外。缓考学生重新参加课程选课,成绩评定要求同初修。缓考不及格的,学校不再安排免费重修,重修须收取课程学分学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生免费重修课程的资格:
(一) 在该课程修读过程中,因缺课或缺交作业等原因而根据规定取消考试资格的;
(二) 在该课程期末考试中无故缺考的;
(三) 在该课程期末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民族大学普通本科生重修及补缓考实施办法(试行)》(民大教学〔2015〕2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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