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教学〔2017〕40号
关于印发中南民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提前毕业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中南民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提前毕业管理办法(修订)》经2017年10月31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南民族大学
2017年10月31日
中南民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提前毕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提前毕业管理工作,根据《中南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民大发〔2017〕4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分制管理特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提前毕业是指学生在校修读年限少于国家规定的基本学制,由四年提前为三年或由五年提前为四年。
第三条 品德良好,成绩优秀且符合第四条之规定者,准许提出申请进入提前毕业管理程序。
第四条 学生申请进入提前毕业管理程序,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一)品行端正,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GPA不低于3.5或专业排名在前5%。
(三)提交申请时,按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毕业要求,各类课程(不含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所差学分累计不超过6学分,且所差学分的课程在该学期均已网上选课。
第五条 提前毕业管理程序:
(一)拟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申请参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且须于毕业学期第2周填写《中南民族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审核同意后,并由教学院长在申请表上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于毕业学期第5周前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复核通过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统一上报湖北省教育厅。
(四)经湖北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学校再正式下文至相关单位,各单位做好提前毕业学生的学籍异动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经批准进入提前毕业管理程序的学生,毕业学期结束时,如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学分要求,按结业处理,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 经批准进入提前毕业管理程序的学生,按实际学习年限缴纳学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民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提前毕业管理暂行规定》(民大教学〔2011〕13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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