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生收取户口迁移证注意事项
1.新生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是否迁移户口。武汉市户口(含郊区)一般不迁入学校;
2.《户口迁移证》上的姓名必须与《录取通知书》上的姓名一致;
3.《户口迁移证》上的原住址必须与《录取通知书》上的生源地一致;
4.《户口迁移证》上的身份证号必须与高考报名时的身份证号一致;
5.“民族”一栏必须填写具体民族,不得以“其它”代替;
6.《户口迁移证》上应注明户口类别,即“农业”或“非农业”、或“本省(市)已取消户口类别”;“出生地、籍贯”应具体到“**省(市、自治区)**县(区、旗)”,不得为空;
7.《户口迁移证》的迁移原因必须填写“大中专招生”或“升学”;
8.《户口迁移证》上迁往地址一栏填写: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182号(中南民族大学);
9.《户口迁移证》上的姓名、民族、性别、出生年月及身份证编号五主项不允许涂改,其余附项涂改须加盖户口专用章,《户口迁移证》右下角的签发日期上必须盖有迁出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左边中缝处有当地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户口迁移证上要有办理民警私章;
10.新生办理落户手续,须交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符合身份证标准照一份(电子档的,需以学号、姓名命名)。
注:新生入户迁移手续只限当年办理(截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给予办理,有关户口事项可咨询保卫处(校正门与南一门间)一楼户籍科。
二、毕业生户口办理注意事项
1、户口异动室在招就处规定的时间内将毕业生户口发放到各学院,由学院组织发放到毕业生本人。
2、毕业生务必到学院领取个人的户口(研究生需到研究生部领取本人户口),根据户口上的迁往地址,在公安部门规定的有效期内(三个月)到相应的单位(部门)办理户口落户手续。逾期未办者,将由个人负责。
3、派遣到武汉市工作的毕业生或办理武汉市户口托管的毕业生,同样也要到学院领取个人的户口,然后到相关的单位(部门)办理落户手续;若未办理落户手续,户口将无法启用。
4、考取武汉市各大院校的研究生,报到时需将户口交到考取学校的户口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5、凡是重新改派的毕业生,如果户口迁往地址需要变更的,须到招就办换发报到证后,带上新的报到证、身份证及已领取的户口,到铁箕山派出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