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06     编辑:戴洋     审核:王雪燕     上传: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南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促进基金会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建设更加规范、有序,保障参与公益活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及《中南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基金会注册登记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志愿者团队是由志愿从事义务社会服务事业的中南民族大学在校大学生组成。本着“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原则,以“参与、奉献、互助、成长”为宗旨为学校社团组织。


第二章 志愿者的加入与退出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

(一)自愿参加中南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服务;

(二)政治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秀,健康状况良好;

(三)认同并支持基金会发展理念,乐于奉献、有团队精神,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交流沟通能力,具备志愿服务岗位所需的必要技能;  

(四)课余时间能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招募志愿工作者,按照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本人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中南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登记表》相关信息;

() 由校友与基金工作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基金会向申请人颁发志愿者聘书。

第五条  基金会志愿者可在项目结束后自愿退出。项目进行时,志愿者不得无故退出志愿活动,因退出给基金会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志愿者组织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所有志愿者统一在基金会登记注册,参加由基金会组织的培训活动,了解公益服务组织,提高公益服务的工作能力。 

第七条 基金会负责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根据志愿服务岗位的需求培训所应掌握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根据志愿者参加培训、任务完成质量等情况,基金会每学期对志愿者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对表现优秀的志愿者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 校友与基金工作办公室负责志愿者服务工作,包括招募、审核、培训、管理等。


第四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基金会志愿者可享有以下权利:

() 了解基金会概况及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

() 作为志愿者在基金会注册登记;

() 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 要求基金会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商解决在从事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 在志愿活动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 对基金会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 申请或注销志愿者身份。

第十一条 基金会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配合基金会就志愿服务进行的资格审查,并按基金会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按照基金会要求,参加基金会提供的相关教育、培训,并达到基金会相关标准;

()诚信对待其所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期内完成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志愿者须遵守保密原则,不得传播、出售基金会的相关资料及个人信息,若有违反将追究其责任;

()在志愿活动中不做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事情,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

() 无报酬要求和任何营利目的,不以志愿者的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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