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本基金会印章、组织代码证及法人登记证书的管理工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此规定。
一、本规定适应范围为“中南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以及中南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登记证书的管理。
二、印章、组织代码证及法人登记证书实行专人管理。
三、“中南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印发的正式公文、上报材料和往来函件。
重要文件,如协议签订、上报材料、理事会决议等的用印,需经理事长签字或由理事长授权,由秘书长等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用印。
一般文件,如以基金会名义印发的通知、复函等一般性公文的用印,由秘书长同意后用印。
文件用印,须提供领导签字批准件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并办理用印登记手续。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是基金会的重要证件,有关人员如在对外工作中使用此证(复印件),应提出使用申请,由秘书长批准。
五、印证管理
(一)使用印章要严守纪律,坚持用印审批手续,严禁在没有填写内容的空白纸上盖章。
(二)一切用印(证)均须履行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应予拒绝。
(三)任何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盗用印(证)。如用印(证)不当及造成不良后果,将依照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印(证)负责人的责任。
六、本规定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