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科研 | 学术动态 | 正文
民大法霁讲坛第47期|何家弘:刑事司法的三观辨析
作者:邓舒雯  编辑:柳俊明  审核:陈蒙、周遵友  发布:柳俊明  发布时间:2024-04-22

2024年4月12日14点30分,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霁讲坛”第47期《刑事司法的三观辨析》主题讲座于我校学术交流中心润良报告厅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教授受邀担任主讲嘉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杨宗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教授及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阮堂辉教授担任与谈人。本次讲座由我院周遵友教授主持。

讲座伊始,我院党委书记邓行对何家弘教授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邓行书记表示,何家弘教授的到来,不仅为学子们带来了珍贵的学习机缘,亦为我院同其他高校之间的交流合作搭建了桥梁,期盼未来能够举办更多此类高水平的学术讲座,为我院师生提供更为广阔的学习平台与成长空间,共同推动学术研究的深入发展。

何教授从“我的三观”引入,链接刑事司法的“三观”——证据观、事实观、真实观,表示刑事司法的认识论离不开证据、事实、真实这三个核心概念。它们不仅是认识的起点、对象和标准,更是刑事司法活动的核心,建立在这三个概念之上的证据观、事实观与真实观,为我们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提供了指导和方向。


何教授首先从“证据观”入手,强调了刑事司法要以证据为本,并提出三个“证据”的概念,同时抛出了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证据都是真实的吗?”。何教授从证据的属性角度分析,对证据观进行了全面解读,深入探讨了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重要性及其运用原则,表示证据是有真有假的,而且可能是半真半假的,因此需要审查评断。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否定了“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证据观,是一个重要的进步。

接着何教授介绍了“事实观”,其表示“事实”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区分:首先是客观发生的案件事实,这是本体意义上的事实,无论司法人员是否认知,它们都是客观存在的;其次是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这是主观认知的反映,通过陈述或命题等方式建构出来;最后是司法人员认定的案件事实,这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通过司法程序得以确认。客观事实是证明活动的出发点,但未必是归宿。法律事实应该高度近似于客观事实,但是不能保证所有司法裁判都能做到高度“近似”。

在朱令案中,就面临着三个层面的事实:首先是朱令被某人投毒的客观事实,这是案件的核心;其次是侦查人员根据证据和调查认定的主观事实,这包括了投毒方式、投毒人身份等问题的推断;最后是警方决定中止侦查所依据的法律事实,这是司法程序的结果。在这三个事实中,客观事实是司法证明的客体,是事实主张和事实认定的对象。主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则以陈述或命题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存在是否真实的问题。司法人员的任务,便是通过审查证据,尽可能使法律事实接近客观事实。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事实不等于真相。尽管我们努力追求真相,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们往往只能得到接近真相的法律事实。

刑事司法的事实观与证据观紧密相连,相互影响。事实观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而证据的质量和数量,又直接决定了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我们还需要认识到,证据并非万能的。有些案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可能无法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人员需要根据现有证据进行审慎地推断和判断,力求使法律事实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

在朱令案这样的复杂案件中,我们或许无法完全还原客观事实,但我们可以通过不断努力和探索,使法律事实更加接近真相,为受害者和社会正义提供最大程度的保障。

最后何教授介绍了“真实观”的三种理论观点及其缺陷。在刑事司法中,真实观主要有三种理论观点: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客观真实说主张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相符合。然而,这种观点在现实中存在缺陷。因为司法人员并不总是能够完全了解客观事实,而且客观事实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完全查明。主观真实说则强调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主观的真实标准。这种观点认为,只要司法人员的认知建构具备足够的主观合理性,就可以认为其认定的事实是真实的。但是,主观真实说也存在缺陷,因为主观认识可能受到个人偏见、情感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事实认定的偏差。法律真实说则要求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结论符合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真实标准。这种观点认为,真实并非简单的客观事实,而是经过司法程序认定、符合法律标准的法律真实。然而,法律真实说也面临挑战,因为法律标准本身可能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朱令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投毒案件。在此案中,嫌疑人范围的确定是关键,通过排除法可以认定投毒人,这种认定方式并不能达到百分之百的准确,也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很小,不足以影响有罪判决的做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并不能要求证据达到100%的确定性,若按此,大多数刑事案件都将无法做出有罪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需要在证据的基础上做出最合理的推断。

何教授的讲授结束后,进入嘉宾评议环节。杨宗辉教授表示,何教授所提及的刑事司法三观在司法实践中尤为重要,运作不当容易陷入误区。何教授从三观中衍生出了九组概念,并强调了不同概念之间的认知和把握可能出现的偏差,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仁们应认真学习刑事司法的三观和九组概念,以更好地认识世界、认识案件。

刘品新教授指出,证据不仅是用于证明或证否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事实,更是构建案件事实的关键。他以平行世界为例,指出物质世界与信息世界的平行性,在物质世界发生的事件,会通过数据的形式被记录在信息世界,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应以“数据场”作为依托。刘教授还提出,刑事司法的观念需要从面向犯罪打击的司法走向面对犯罪治理的司法,是我们这个时代所应担负的使命。

我院教授阮堂辉表示案件事实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题,而认定难主要是因为缺乏直接证据,大量的案件认定需要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他以自己曾经的办案经历为例,表示在现有制度下,这个难题或许会一直存在。阮堂辉教授认为,为了更好地打击和治理犯罪,应废除间接证据证明标准的特殊要求,坚持自由心证,削弱口供情结,并厘清无罪推定的概念。

在随后的学生提问环节中,学生们积极踊跃地提出问题,两位同学分别提出“有无核心概念可以将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学科串联”“终身追责制是否合理”的问题,何教授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家弘教授还特意为提问的同学们准备了礼物——他亲笔签名的个人著作,以此鼓励同学们勤于思考、敢于提问。

最后,周遵友教授对各位嘉宾的悉心分享以及各位听众的热情参与再次表示衷心感谢并对本次讲座进行概括总结。周教授表示,何家弘教授的精彩讲演不仅使大家对刑事司法领域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也为未来的学术探索和实践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启示与指导。期待未来能有更多的学术交流和合作机会,共同推动法学研究的发展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