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徽 审计处
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 > 正文

关于印发《中南民族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7-02

|
浏览次数:


 

 

 

民大发〔202024

 

关于印发《中南民族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中南民族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已经202052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南民族大学

                                 202062

 

 

 


中南民族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审计工作,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国家民委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中南民族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办法(暂行)》(民大发〔2018〕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种资金来源投资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装修、道路、园林绿化等专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项目实施、竣工结算的相关经济管理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合法性、合规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设机构。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社会中介机构的遴选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内容与程序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项目实施、竣工结算等内容与程序。

立项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工程项目和立项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改扩建、修缮工程项目以及在起点金额之下,但学校认为有必要的,其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项目实施、竣工结算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均纳入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范围。

立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新建工程项目和立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改扩建及修缮工程等专业项目,审计处对项目实施、竣工结算等环节实施审计。

建设工程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参照有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 工程项目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及程序:

(一)项目管理部门向审计处送交项目建议书、项目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等立项论证资料。

(二)项目审计组对项目建议书、项目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筹措方案等进行检查,对投资估算进行审核

(三)项目审计组认为有必要列入审计内容的其他事项。

(四)项目审计组根据检查和审核情况,出具阶段性审计意见。

第八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及程序:

(一)项目管理部门向审计处送交设计方案、设计概算、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招投标等项目设计阶段主要资料。

(二)项目审计组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及其招投标文件内容与程序、设计方案等内容进行检查,对设计概算的合规合理和恰当性等进行审核。

(三)项目审计组认为有必要列入审计内容的其他事项。

(四)项目审计组根据检查和审核情况,出具阶段性审计意见。

第九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及程序:

(一)项目管理部门向审计处送交各类证照、施工、监理招标及答疑文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全套施工图纸、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项目施工前准备阶段主要资料。

(二)项目审计组按《中南民族大学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实施办法》(民大发〔2019〕40号)对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进行审核,对证照齐全情况、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执行情况以及资质,各类合同签订的合规、恰当性等进行检查、审核。

(三)项目审计组认为有必要列入审计内容的其他事项。

(四)项目审计组根据检查和审核情况,出具阶段性审计意见。

第十条 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及程序:

(一)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审计

 1.施工方及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完善并报送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资料,各类工程例会的召开计划

2.项目审计组对招投标文件、合同、图纸、变更等有关工程资料中涉及工程施工的内容(含隐蔽工程)进行跟踪、记录、反馈、建议。参与项目实施阶段各类工程例会

3.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完善施工过程组织与管理。

4.项目审计组认为有必要列入审计内容的其他事项。

(二)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1.项目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并经监理单位复核的有关洽商、变更(附带费用预算书)的书面材料进行初步复核,并及时提交至项目审计组,涉及变更的隐蔽工程须在封闭前2天书面通知项目审计组

2.项目审计组对洽商、变更费用等情况进行复核,对设计变更的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查看,并于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3.施工单位根据审计意见提交变更申请,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当有危及人身安全、抢险工程、紧急突发事件等情况发生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可以变更,在实行变更后的七天内补齐审批和工程签证资料,并按照审批额度规定,办理正式审批手续。

4.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与施工单位签定正式的洽商变更资料,作为结算依据。变更、洽商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5.项目审计组认为有必要列入审计内容的其他事项。

(三)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审计

1.项目管理部门对由于变更和在暂列金额中产生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应及时向项目审计组提供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2.项目审计组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参与材料设备的考察,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的3日内,提出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3.项目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根据审计意见,认真组织相应材料设备采购

4.项目审计组认为有必要列入审计内容的其他事项。

(四)项目审计组根据跟踪、检查和审核情况,出具阶段性审计意见。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及程序:

(一)项目管理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内提交相关资料至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7日内审核完毕并向项目审计组完整提供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

(二)项目审计组按照相关规范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可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提供有必要列入审计内容的其他资料,初审通过后进行审计立项,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三)项目管理部门按照结算审计报告进行工程款项支付,按审计建议书或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成立项目审计组,记录项目审计过程,审定工程咨询报告,出具审计结论,归档审计资料;

(二)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参加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会议,及时了解工程进度、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信息;查验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情况,参与确定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款,参与工程验收,协调处理项目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负责监督和评价项目审计组的执业纪律、执业质量;做好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其咨询意见进行审查和确认;

(四)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学校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支持配合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按要求上传、报送经初步审核过的审计所需电子资料及纸质资料,签署送审意见,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负责及时参加与项目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组织开展对由于变更和在暂列金额中产生的材料和设备的市场询价,协同学校审计处及时解决项目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三)负责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配合审计工作,落实审计意见;

(四)负责变更、洽商等事项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组织与实施;

(五)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接受审计处的管理和监督,并对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二)负责认真遵守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内容和程序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项目实施、竣工结算等阶段的审计工作,做好跟踪审计日志,按规定使用审计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工作质量、时效;

(三)负责加强与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加强对现场审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审计项目安全、廉洁、高效;

    (四)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方式。学校审计处根据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的基建计划和年度修缮计划项目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制定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计划(应急项目的审计计划按学校有关应急制度执行)。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将完整的送审资料在学校审计信息系统中填报并报送纸质资料原件,学校审计处审核合格后予以立项,实施具体审计工作。

第十条 项目审计组运用检查核对、洽谈沟通、市场询价、征求意见、分析整理等方法,依法依规实施审计。

第十条 项目审计组应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间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初稿: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20日内;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30日内;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45日内;5,000万元(含)至10,000万元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60日内;10,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90日内。

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审计处可退还项目资料、撤销审计项目立项或不予立项,相应责任由有关单位承担:

(一)对建设工程全过程或部分环节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的,项目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完整提供各环节所需审计资料原件,经催收仍无法提供的

(二)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组对审计项目进行核对,拖延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

(三) 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完工后再提出审计申请的,审计处不予立项

审计结果无法与施工单位取得一致意见,且项目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审计组组织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认定,各方在《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上签字、盖章,作为审计结论出具的支撑材料。

第二十 对于审计处提出的需要整改的有关问题,项目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书面反馈至学校审计处。学校审计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对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项目管理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有违规行为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南民族大学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民大发〔2018〕42号)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咨询等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成相关部门予以警戒告示、扣减服务费用、取消其在学校承接建设工程项目资格的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

(二)因专业履职失误而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三)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阻碍检查、扰乱审计工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委托审计费用直接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04年11月9日发布的《中南民族大学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实施办法》(民大发〔2004〕55号)同时废止。